其實事情很簡單;政府與建商的修繕案,沒事先告知住戶就已經決議,突然就給每戶發一紙十四萬港幣的修繕費用(簡單的說就是住戶全吞)……啥權利義務契約都沒有(那種鴿子籠的建築有幾戶能突然掏得出十四萬港幣),這種情況下當然沒人理,馬上就收到建商律師團的律師函附帶政府強制執行的公文,住戶跳起來要求說明被擋下,『再然後就起火了』。你說,誰放的火? 當然沒人放火,就跟台灣古蹟一樣會自燃啊,自燃……就是沒人賠,燒完了只能拆除……拆除完……地是政府夥同建商強佔……強佔土地才是最終目的。
2012年8月末我將此BLOG 改名;2017.11.1 改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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